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29635号“优矽科技UC TECHI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023号
申请人:深圳优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9635号“优矽科技UC TECH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58944号“优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将商标代理等业务内容从经营范围内删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恢复计算机数据;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安全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是否变更经营范围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
另,申请商标“优矽科技UC TECHIP及图”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