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艾弗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50819号“艾弗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33号

       

      申请人:广州市悦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荣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50819号“艾弗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91410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原件),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鉴于前述查明事实,且考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故本案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