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42426 -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61号 - 申请人:宁波缤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424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61号

       

      申请人:宁波缤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2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24776号“学而及图”商标、第16346597号图形商标、第18366890号“HANSON INTERNATIONAL SHARING KNOWLEDG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具体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影摄影棚服务;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体操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