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5642394号“零公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8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保定凯笛斯娜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张志彬)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强
申请人因第5642394号“零公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147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志彬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妄图利用恶意撤销的手段,夺取申请人精心经营多年的品牌以达到其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和许可人长期有效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被许可人签订的合同、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是由张志彬于2006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09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2019年12月27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其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20日。
2、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承继声明,表示自愿承受复审商标的受让,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广告、广告设计”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证据2销售合同、发票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广告”、“市场调研咨询”、“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广告代理;电视广告;室外广告;张贴广告;直接邮件广告;商业信息;货物展出”服务与“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服务与“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上述服务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职业介绍所”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