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35888号“缦旅 MANSION URBAN &
CITY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815号
申请人:重庆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翰文酒店管理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5888号“缦旅 MANSION URBAN & CIT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95299号“MASSION”商标、第7776868号“MASION”商标、第5204128号“MANSION.COM;M”商标、第16343228号“MANSION”商标、第31168474号“M M6000”商标、第29677127号“SUPWINMATRIX”商标、第11063293号“VM”商标、第19003615号“M”商标、第12726388号“M 马丁·马吉拉”商标、第15434476号“VM”商标、第8291450号“VM+”商标、第27216449号“VM”商标、第35422655号“鳗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评审诉讼,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张贴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替他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张贴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替他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