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325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52号
申请人:江苏麦斯绝热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2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6169号“沐胜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硬管;防水卷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非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易被识别为“”“ms及图”,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