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36022号“小懒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39号
申请人:山东东阿兴阿阿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6022号“小懒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进过多年的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小懒驴”构成,“懒驴”文字通常具有贬义,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