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696074号“SCTI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53号
申请人:赛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96074号“SCTI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使用在第29、32类指定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96745号“SCI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9954614号“SCITEC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44830号“科技SC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15518号“科技SC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91205号“古巾SC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851302号“Sc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457164号“Sc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457142号“Sc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一、二同样系申请人所有,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三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该商标本身不应获得注册,其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故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四至九的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一旦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其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外文名义为SCITEC INTERNATIONAL S.A.R.L.,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一致。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食用预制谷蛋白、冰淇淋”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为同一主体,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成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