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86847号“布衣当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068号
申请人:杭州布易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6847号“布衣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5083号“布衣堂”商标、第3384236号“布衣宝BUYIBAOR”商标、第19871895号“小布衣”商标、第9168309号“布衣轩”商标、第9091129号“E当家YI DANG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布衣”所占比例较大,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