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G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32275号“OG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10号

       

      申请人:欧全生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2275号“OG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7592号图形商标、第11927356号“汪洋齿科WANG YANG DENTAL及图”商标、第10311675号“惠齿健及图”商标、第30339237号图形商标、第32707318号“成棠瑶浴G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