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79972号“卖相Mai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10号
申请人:上海鲸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9972号“卖相Mai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设计感和可识别性,经过长期、大量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线上和线下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卖相”为生活中的常用口语,一般表示事物外表如何,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