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水滴汇海鲜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30669号“水滴汇海鲜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070号

       

      申请人:韩志有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0669号“水滴汇海鲜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72455号“滴水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滴汇海鲜之家”与引证商标“滴水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