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04004号“POLE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55号
申请人:卡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4004号“POL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9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法国注册的注册公告页及相关翻译件;品牌产品推介;申请人官方微博续费发票;产品推介文章及申请人小红书认证;合作要约邮件;品牌产品海淘网、微信代购销售记录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