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74397号“逛巴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296号
申请人:新疆刀郎人逛巴扎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4397号“逛巴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7942号“秆集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经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植物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逛巴扎及图”,引证商标为“秆集地及图”,两者在图形设计、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