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118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00号
申请人:苏州茗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1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原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78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287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949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在店铺上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