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59753号“晶诗韵JESIV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066号
申请人:徐子见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9753号“晶诗韵JESIV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182906号图形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于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文图组合商标,文字“晶诗韵JESIVEN”为最显著识别部分,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12345号、第10191769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