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00641号“签儿八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00号
申请人:郎富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0641号“签儿八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60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第23747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养老院同一种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签儿八百”为文字商标,该文字使用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对服务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