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君联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04802号“君联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32号

       

      申请人:海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4802号“君联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1279号“君临天下”商标、第26611573号“君盟天下”商标、第300456243004562630062896号“君临天下”商标、第34634507号“君悦天下”商标、第35490101号“君畅天下”商标、第35682534号“君和天下”商标、第36410157号“君酱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引证商标六至九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至九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纯文字商标为“君朕天下”,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