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88872号“金伯利钻石 Kimberlite
Diamo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64号
申请人:上海金伯利钻石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8872号“金伯利钻石 Kimberlite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金伯利”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其含义已远远强于地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4698号商标、第107230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撤销,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合同、发票、宣传报道、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