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97151号“麦香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599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151号“麦香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89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的相关资料、类似情况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辣椒(植物)、新鲜槟榔、未加工谷种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玉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玉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鸡”,指定使用玉米、辣椒(植物)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