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69434号“Mithrid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61号
申请人:姜菁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9434号“Mithrid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