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46404号“爱斯时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736号
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404号“爱斯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5372号商标、第290635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主张的地域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