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58599号“卢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79号
申请人:卢少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8599号“卢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64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卢云”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卢云”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