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午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565416号“午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89号

       

      申请人: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5416号“午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5835号“午时水”商标、第4810295号“午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程序。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商标的抄袭和抢注,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