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德能安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92305号“德能安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98号

       

      申请人:北京德能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2305号“德能安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9973号“德安康及图”商标、第7089915号“德安康”商标、第10859972号“德安康及图”商标、第36281975号“德安康D·A·K”商标、第23610889号“德寿安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公司介绍及专利文件、申请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第Y06703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不予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我局于2019年对引证商标四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三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德安康”作为各自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五仅相差中间一字,与上述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