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NER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3894号“NER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55号

       

      申请人:NERI S.P.A.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3894号“NER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051425号“nerf”商标、第5054741号“NERI”商标、第6559110号“NERI”商标、第22968526号“neri野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形、构成元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可与其共存。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1类、第25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9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NERI”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主要识别部分之“nerf”、“NERI”字母构成、排序相近或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1类拖把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第21类门窗玻璃清洁器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亦应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1类、第25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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