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033221号“BLA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46号
申请人:纵横二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3221号“BL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536926号“BLVCK martine-SLTBON”商标、第17459043号“BLACK ito及图”商标、第8457538号“布来客BLACK”商标、国际注册第1178266号“BLVCK martine-SLTBON”商标、第8666659号“侍BLACK”商标、第24930732号“BLV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视觉效果、发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BLACK”为常见词汇,且诸多含有该词汇的商标,诸如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经在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引证商标六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识别部分“BLACK”、“BLVCK”字母构成、排序相同或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皮、伞、皮床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仿皮革、伞、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