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164号“TP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43号
申请人:THE PACKAGING GROUP GMBH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164号“TP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540734号“TPG MOTOR DRI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有关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入口带式输送机和卸载带式输送机,特别是用于包装和填充机械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TPG”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TPG”相同,二者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包装机械,尤指用于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化工和制药工业的包装机械,尤指卧式成型机,填充机和密封机,立式成型-填充-封口包装机,整理机以及用于上述包装机械的配件和备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口带式输送机和卸载带式输送机,特别是用于包装和填充机械的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口带式输送机和卸载带式输送机,特别是用于包装和填充机械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