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803 -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41号 - 申请人:MAXI-CASH FINANCIAL SERVICES CORPORATION LTD.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803 -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41号 - 申请人:MAXI-CASH FINANCIAL SERVICES CORPORATION LTD.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8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41号
申请人:MAXI-CASH FINANCIAL SERVICES CORPORATION LTD.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2020年04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的,其与第13100882号“老東门新安及图”商标、第7047104号图形商标、第22097990号“绿信通及图”商标、第22097989号“绿信通及图”商标、第13101973号“老東门新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结构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服务限定申请,限定后的服务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35类、第36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官网页面、谷歌搜索资料、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资料、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资料、国际局下发的准予服务限定的通知及翻译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限定申请已获核准。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限定申请已获核准,故其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图形部分以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6类艺术品估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第14类耳环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6类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在销售场所、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我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35类、第36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洪强
苑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