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87271 -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32号 - 申请人:张海波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872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32号

       

      申请人:张海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7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997489号“顽皮小不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但仍会被识别为“顽皮小不点”,从而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