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你好阅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85112号“你好阅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34号

       

      申请人:北京博天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5112号“你好阅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934688号“你好读及图”商标、第12925147号“HELLO”商标、第6785339号“你好CG招才网及图”商标、第31791614号“你好网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引证商标四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你好”二字,且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对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