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沃贝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52972号“沃贝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76号

       

      申请人:罗姝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2972号“沃贝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76664号商标、第12474930号商标、第124749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待该撤销决定做出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蜂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沃贝儿”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汉字“沃贝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