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鲁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22254号“鲁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20号

       

      申请人:天津考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2254号“鲁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52495号“东方鲁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取自《易经》;“鲁尔”并非标准地名,而是地理概念,不应认定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地图图片及地点名称表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鲁尔”,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另,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鲁尔”是德国的鲁尔工业区,该工业区是世界最重要的工业区之一。申请商标“鲁尔”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