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31589号“HQD 458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63号
申请人:广州恒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1589号“HQD 458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此外,申请商标乃是申请人独创的营销模式,且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的企业字号“HQD”已在第5类商品上成功注册,同理,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HQD”、数字“4588”及图形组成,字母及数字嵌入在图形之中,其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