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58663号“水空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21号
申请人:北京智享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8663号“水空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第11675733号“AIR WATER”商标、第15864542号“水空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对应,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或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尿布外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另,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空气净化制剂、医用软化水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用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