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50414号“WILD S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749号
申请人:鲤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0414号“WILD 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02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子公司与扬州布拉泽尔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