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18171 -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07号 - 申请人:浙江星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181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07号

       

      申请人:浙江星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8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0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日光灯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热气烤箱;水冷却装置;空气防臭装置;供水设备;水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沐浴用设备;卫生间用手干燥器;水净化装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