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8345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4417号重审第0000001512号
申请人:亚洲酿酒(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4417号《关于第258345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5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6098号商标、第15971294号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88513号商标已注销,上述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项佳
李焱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