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龙腾传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568353号“龙腾传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418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68353号“龙腾传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57330号“龙腾传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67693号“龙腾创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05526号“龙腾盛世 趣味运动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223594号“龙腾传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获奖情况、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