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88973号“邓老御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409号
申请人:广东邓老凉茶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8973号“邓老御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邓老”品牌经使用与推广,已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也获得消费者的市场认同,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人物介绍、店面照片、合同、网站信息、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药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