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17134号“秦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07号
申请人:陕西海棠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7134号“秦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的臆造词,寓意良好且兼具申请人的企业理念与企业家爽利的做事风格,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不会带有欺骗性,也未造成混淆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二、申请商标已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并未产生混淆、误认。三、申请人通过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权查询,未查询到“秦脆”被授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植物信息保护信息网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截图、(2019)陕证民字第0061676号、(2019)陕证民字第0061678号保全证据公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可以证明在中国植物信息保护信息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上查询并无“秦脆”已为苹果品种的相关记录,故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树木等商品上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