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07214号“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69号

       

      申请人:济南橘子红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7214号“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珠宝估价;担保;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保险咨询;不动产评估和估价;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34257号“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5640号“橘DESIGN 海峡·橘园时尚设计创意园 HAIXIA·JUYUAN FASHION DESIGN CREATIVE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在“珠宝估价;担保;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保险咨询;不动产评估和估价;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