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云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11356号“云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65号

       

      申请人: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1356号“云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5352号“云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撤销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三审理决定不予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