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大维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82657号“大维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38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丰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2657号“大维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7740号“大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泽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