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0282490号“唐邦DANBO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21号
申请人:江苏唐邦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厚德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殷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20282490号“唐邦DANBO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第8431188号“唐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81483号“唐邦DANB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益,二者的商标并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二、申请人在行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相邻,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情况和知名度,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傍名牌恶意明显。三、被申请人名下共有85个商标申请,属于囤积大量商标、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唐邦及图”商标受保护记录;
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信息;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竞技手套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麻将牌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将其商标使用在“魔术器械”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名下共有85个商标申请,属于囤积大量商标、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3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