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京京到JINGJINGDAO.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85054号“京京到JINGJINGDAO.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66号

       

      申请人:京京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简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5054号“京京到JINGJINGD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45420号“JINLAI EXPRESS JD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