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福瑞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565561号“福瑞智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38号

       

      申请人:中山市福瑞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65561号“福瑞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6662号“福瑞FU RUI及图”商标、第7405468号“福瑞”商标、第16228607号“福瑞特”商标、第5612827号“福瑞特FURUI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中,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房;灯;冰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制冰淇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汽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福瑞智能”,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