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523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31号
申请人:重庆医点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吹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2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7415号“芦扬LU YANG及图”商标、第10024317号“泽大DNA鉴定中心ZEDA DNA CENTER DNA CENTER及图”商标、第1424799号“惠慈医院HUI CI HOSPITAL及图”商标、第15380798号图形商标、第10428625号“壹新生物YIXIN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已投入大量使用,建立了稳定的市场联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医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