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05155号“PALETTE BY P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78号
申请人:帕克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155号“PALETTE BY 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PALETTE BY PAK”,其中“PAK”源自申请人英文企业名称,整体没有贬损或其他消极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