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0785号“VILLARS
PUR...SUISSE DEPUIS 190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87号
申请人:VILLARS MAITRE CHOCOLATIER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0785号“VILLARS PUR...SUISSE DEPUIS 190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在瑞士知识产权局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已获得瑞士政府同意,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瑞士注册的注册证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SUISSE”与瑞士国名相同,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瑞士国旗相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商标在瑞士本国获得的注册证明,不能当然视为该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13日